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賢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賢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