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5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家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文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家平」與「林墨」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