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通杰選任辯護人陳盈壽律師
沈靖家律師被告 蔡淑燕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通杰、蔡淑燕均自壹佰零壹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執行羈押,絲徑本院裁定自101年4月11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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