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原告 黃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琳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48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622,000元(土地面積1,63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9,4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56,4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400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3,04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840元,原告僅繳納65,548元,尚不足237,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明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