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60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邱凱新

被告 尤裕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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