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玲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2,14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