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51號
原 告 陳宗耀
被 告 張耕維 (原名 張耕皓 )
兼訴訟代理人 張祐澤 (原名 張鴻圖 )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8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提出「蒜頭播種機訂購合約書」是否仍有效力或已解除契
約之證據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