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玉鳳
劉怡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3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分別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葉玉鳳、劉怡昇之上訴利益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萬8,500元【計算式:152,500元(即主文第1項應由葉玉鳳分擔之敗訴金額)+196,000元(即主文第2項葉玉鳳敗訴金額)=348,500元】、36萬8,438元【計算式:152,500元(即主文第1項應由劉怡昇分擔之敗訴金額)+215,938元(即主文第3項劉怡昇敗訴金額)=368,438元】,其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750元、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葉玉鳳、劉怡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3,750元、3,9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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