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胡清田 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 胡怡珊 被告 劉東寅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