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號、101年度執字第1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桂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清桂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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