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四號
原告戊○○
丁○○丙○○甲○○己○○辛○○乙○○庚○○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鎮周 律師被告 高春木 即祭祀公業 高豐盛 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潘維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