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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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國字第二一號
原告己○○
壬○○共同訴訟代理人辛○○
庚○○被告國防部所屬憲兵司令部設台北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