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一七四五一─六││壹│貳佰││├─┼───────────────┼──────────────┼────┼───┼────┼───┤│2│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X─二0九三二─二││壹│貳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