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飛奕影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榮朗 代理人 魯苑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四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飛奕影藝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肆仟元│CL三0六八0七││││││││二││├─┼─────────┼─────────┼───────────┼────────┼────────┼──┤│2│飛奕影藝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貳仟肆佰元│CL三0六八0七││││││││三││├─┼─────────┼─────────┼───────────┼────────┼────────┼──┤│3│飛奕影藝有限公司│台北銀行中崙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肆仟肆佰元│CL三0六八0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