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13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TWONGMINTA(泰國人)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HATWONGMINT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車號000-0000號」更正為「車號000-0000號」。
㈡證據欄㈣「現及監視器翻拍畫面16張」更正為「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畫面16張」。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HATWONGMINTA明知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及反應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9毫克,猶貿然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枉顧自身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甚而與 陳志華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兼衡被告在我國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良好,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稱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係泰國籍之外國人,原受僱於我國公司,於110年間因居留效期即將屆至而逃逸,此經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詎其未能恪遵我國法律酒駕零容忍之政府決策,漠視我國法律,於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且其酒測值非低,於公共安全影響甚鉅,是其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境內,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926號被告HATWONGMINTA(泰國籍)
男46歲(民國65【西元1976】
年2月15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
宜蘭收容所)護照號碼:M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H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ATWONGMINTA自民國111年7月16日12時許起至12時30分許止,在新北市樹林區某7-11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其於同日19時37分許,行經新北市樹林區環漢路5段與四維路口時,不慎追撞陳志華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而倒地受傷送醫(雙方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未據告訴),員警據報到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5分許,在樹林仁愛醫院,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HATWONGMINT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陳志華於警詢之證述。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現及監視器翻拍畫面1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檢察官許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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