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告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科 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 律師被告 吳昶鋅 即三味本舖
吳享鍠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雖主張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為合夥,並應依承攬、買賣關係而給付報酬、價金云云,惟各該契約並無書面,無從認定兩造就報酬、價金之給付,有約定履行地(至於原告之住所,則屬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履行地,與民事訴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債務履行地無關)。而被告吳昶鋅即三味本舖、吳享鍠、呂淑惠之住所,則在新北巿三重區及中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承攬報酬、買賣價金之給付,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