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堃營造有限公司即祥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本件相對人變更名稱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