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得源 、 黃麗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