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55號債權人 林韋成 債權人 林育賢 法定代理人 高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榮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釋明尚未屆期之金額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