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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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債權人豐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峰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范憲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金額及其依據為何?(因所請求標的金額與狀載內容及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