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慶盛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智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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