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小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陸仟玖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胡晏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