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0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96,5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