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9004號
上 訴 人 台灣印尼經濟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
柒仟捌佰零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