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康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67號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1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玖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
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委託書、支付憑證代
收出傳票、活期存款存款憑條、房屋及基地租賃契約書及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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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計算書分配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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