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1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崇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零點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