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0號
原   告  張育誠
       張育榮
       張瑞芬
       連大慶
       連珮
       連子瑩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鑑 等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於訴狀表明系爭贈與物即土地價額(如提出土地謄本依公告
現值計算,或估價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