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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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張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寶建設有限公司間重編地號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表明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
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查報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
額補繳聲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
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
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