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鄭慈祥
聲 請 人  石明亮
代 理 人 鄭慈祥
相 對 人 簡言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二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相對人設籍於高雄市
大社區,有相對人身份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