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建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建民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三樓之二,暨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建民的父親現年老邁並罹患重症,又因心痛被告身陷囹圄而無法隨身侍奉,導致病情加重,為此希望能回家照料父親,且被告自白認罪,亦無逃亡之動機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及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朱建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08年3月19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全案卷證結果,認被告坦承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仍重大,且其涉犯重罪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惟審酌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依目前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其涉案部分並無證據待調查,如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已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並得確保嗣後刑事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暫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並衡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家庭狀況等節後,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被告之住處即桃園市○○區○○路○○號3樓之
2,暨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