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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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債權人 宗明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誠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卷附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為民國104年12月20日、面額為新臺幣30萬元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以證明業經提示而未獲付款。
二、支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請更正各支票之請求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故應將債務人更正為泓誠食品行即○○○(即負責人),並提出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