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陳美云 送達代收人 李采恩 被告 陳冠豪
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鵬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冠豪、中華聯合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