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楊正地 被告 巫正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2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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