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蔡哲修 被告 黃偉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