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峻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峻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1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3樓房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為 警於同年月21日7時10分許,在上開住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吸食器2組。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2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9月14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均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6年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00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透明結晶(潮解狀)檢品編號:B0000000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數量:3.4757公克(淨重)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009號鑑驗書(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安保字第103號扣押物品清單)2透明結晶(潮解狀)檢品編號:B0000000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數量:1.4097公克(淨重)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