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涉犯上開攜帶兇器強盜罪犯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