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受刑人乙○○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乙○○所犯搬運贓物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乙○○於民國96年02月27日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經本院於96年06月22日以96年度易字第248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1537號),判處拘役50日,並於96年07月1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0月0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6年03月09日│96年02月08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474│1474│├───┼───┼─────────────┼─────────────┤││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6│96│││案├─┼─────────────┼─────────────┤│後││字│易│易│││號├─┼─────────────┼─────────────┤│事││號│234│234││├─┼─┼─────────────┼─────────────┤│實│判│年│96│96│││決├─┼─────────────┼─────────────┤│審│日│月│6│6│││期├─┼─────────────┼─────────────┤│││日│22│2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6│96││確│案├─┼─────────────┼─────────────┤│││字│易│易││定│號├─┼─────────────┼─────────────┤│││號│234│234││日├─┼─┼─────────────┼─────────────┤││確│年│96│96││期│定├─┼─────────────┼─────────────┤││日│月│7│7│││期├─┼─────────────┼─────────────┤│││日│12│12│├───┴─┴─┼─────────────┼─────────────┤│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