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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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3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右欣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
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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