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72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訴人與原告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327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80,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