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82號原告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法院九十六年度家訴字第二九0號確認親子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290號確認親子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