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選任辯護人蕭芳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檢察官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依被告犯罪情狀,亦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玉雪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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