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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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8號
第79號第80號第81號原告 黃張鳳 嘉義市東區 后後厝仔 24之3號
黃俊益 被告 黃金寶
黃王春花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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