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原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小龍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緝字第3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小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竑麒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頁責人,為清償積欠債務,竟將公司大小章及發票提供給他人,由他人恣意填載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捐徵收及稅稽機關查核課稅之正確性,所為實非足取,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皓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3410號被告盧小龍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居桃園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阿美族原住民)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小龍係址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竑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竑麒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代表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然其因經營竑麒公司不善,積欠債權人 梁晉誠 (原名 梁豫德 ,綽號「David」,已歿)高額債務,梁晉誠遂於民國106年間,以清償部分款項為對價,要求盧小龍提供竑麒公司之大小章及當年各雙月份之統一發票,詎盧小龍依其之商業經驗,可預見將竑麒公司大小章及發票提供給他人,可能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與梁晉誠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盧小龍將竑麒公司大小章及竑麒公司3至8月份發票交予梁晉誠,任容梁晉誠於如附表所示開立月某日,開立如附表所示40紙,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671萬8810元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吉風實業有限公司、展易興業有限公司或永豐工商服務企業社(下分稱吉風、展易公司、永豐企業社)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該等營業人取得虛開統一發票後,再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營業稅額計83萬5942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小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竑麒公司委託記帳士 彭玉珠 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竑麒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列印資料、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竑麒公司變更登記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較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申報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吉風、展易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永豐企業社分類帳、進項憑證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尚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2879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與已歿之梁晉誠就本案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106年3月至7月間,任由梁晉誠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竑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共40張,時間、地點均密切接近,主觀上係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客觀上分別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請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檢察官何皓元附表:
┌──┬─────┬─────┬──────┬─────┬────┐│編號│開立月│買方│統一發票編號│金額(元)│稅額(元)│├──┼─────┼─────┼──────┼─────┼────┤│1│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48000│22400│├──┼─────┼─────┼──────┼─────┼────┤│2│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72000│23600│├──┼─────┼─────┼──────┼─────┼────┤│3│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37500│21875│├──┼─────┼─────┼──────┼─────┼────┤│4│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33200│21660│├──┼─────┼─────┼──────┼─────┼────┤│5│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72500│23625│├──┼─────┼─────┼──────┼─────┼────┤│6│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76000│23800│├──┼─────┼─────┼──────┼─────┼────┤│7│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59200│22960│├──┼─────┼─────┼──────┼─────┼────┤│8│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65000│23250│├──┼─────┼─────┼──────┼─────┼────┤│9│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70400│23520│├──┼─────┼─────┼──────┼─────┼────┤│10│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41000│22050│├──┼─────┼─────┼──────┼─────┼────┤│11│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56000│22800│├──┼─────┼─────┼──────┼─────┼────┤│12│106年3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64200│23210│├──┼─────┼─────┼──────┼─────┼────┤│13│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37000│21850│├──┼─────┼─────┼──────┼─────┼────┤│14│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64000│23200│├──┼─────┼─────┼──────┼─────┼────┤│15│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41000│22050│├──┼─────┼─────┼──────┼─────┼────┤│16│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41000│22050│├──┼─────┼─────┼──────┼─────┼────┤│17│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32400│21620│├──┼─────┼─────┼──────┼─────┼────┤│18│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66200│23310│├──┼─────┼─────┼──────┼─────┼────┤│19│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439240│21962│├──┼─────┼─────┼──────┼─────┼────┤│20│106年4月│吉風公司│NE00000000│384400│19220│├──┼─────┼─────┼──────┼─────┼────┤│21│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76000│23800│├──┼─────┼─────┼──────┼─────┼────┤│22│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18000│20900│├──┼─────┼─────┼──────┼─────┼────┤│23│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09500│20475│├──┼─────┼─────┼──────┼─────┼────┤│24│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60000│23000│├──┼─────┼─────┼──────┼─────┼────┤│25│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30000│21500│├──┼─────┼─────┼──────┼─────┼────┤│26│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50000│22500│├──┼─────┼─────┼──────┼─────┼────┤│27│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30000│21500│├──┼─────┼─────┼──────┼─────┼────┤│28│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76190│23810│├──┼─────┼─────┼──────┼─────┼────┤│29│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360000│18000│├──┼─────┼─────┼──────┼─────┼────┤│30│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380000│19000│├──┼─────┼─────┼──────┼─────┼────┤│31│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07808│20390│├──┼─────┼─────┼──────┼─────┼────┤│32│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17770│20889│├──┼─────┼─────┼──────┼─────┼────┤│33│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70000│23500│├──┼─────┼─────┼──────┼─────┼────┤│34│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315000│15750│├──┼─────┼─────┼──────┼─────┼────┤│35│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76190│23810│├──┼─────┼─────┼──────┼─────┼────┤│36│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70000│23500│├──┼─────┼─────┼──────┼─────┼────┤│37│106年3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460000│23000│├──┼─────┼─────┼──────┼─────┼────┤│38│106年4月│展易公司│NE00000000│122112│6106│├──┼─────┼─────┼──────┼─────┼────┤│39│106年4月│永豐企業社│NE00000000│150000│7500│├──┼─────┼─────┼──────┼─────┼────┤│40│106年7月│永豐企業社│PL00000000│140000│7000│├──┼─────┼─────┼──────┼─────┼────┤│合計││││00000000│83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