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係第二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查獲,且酒測濃度經換算結果高達每公升0.80毫克,顯不宜再予法律上之寬典,是被告以書狀陳情請求諭知緩刑之判決,自無可取,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並參酌檢察官具體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