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原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 律師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文河 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名稱「水楙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永楙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公司名稱「永」楙企業有限公司誤載為「水」,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