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庭禎 即鑄鐵食火鍋、 葉美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鑄鐵食火鍋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庭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