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3號上訴人 陳家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樓洪春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