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所為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憶純 即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駁回其法官迴避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合議庭於108年12月3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3日對抗告人為寄存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49頁),已對抗告人合法送達,然抗告人並未遵期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明達
法官莊惠真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