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王子安
王宜婷 王承輝 李鴻明 蔡鳳枝 被告 羅名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朴交簡字第3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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