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刁忠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58號被告刁忠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罪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為供犯罪所用,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69號刑事判決參照)。又按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義務沒收規定採用「沒收之」之用語。故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號、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第4號研討結果採同一見解)。
三、另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然刑法第40條第2項(即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關於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允為前開原則之例外規定。又按刑法第40條雖於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該條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則規定為「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除將原規定於但書之單獨宣告沒收移置第2項外,並增列「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又上揭規定中所謂「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如毒品、槍砲、彈藥等是,若法律並無處罰持有之規定,如偽造之貨幣,自非違禁物(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參照);另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之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
219條就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度量衡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即採取前開「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者而言。綜上,得依現行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宣告單獨沒收者,僅以「違禁物」或法律規定採取「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之「專科沒收之物」者為限。是前開著作權法第98條既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自非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刁忠雲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
2項之罪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23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
101年1月13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然上開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並非法令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且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並非專科沒收之規定,已如前述,故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再者,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固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乃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務專員即告訴代理人 李家慶 上網向被告標購而取得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刑案事件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亦無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餘地。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盜版光碟13片,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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